云南省應急管理廳辦公室關于印發《云南省應急管理系統安全生產執法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
云應急辦〔2025〕18號
各州市應急管理局,廳機關各處室、所屬事業單位:
為規范全省應急管理系統安全生產執法專家管理,充分發揮專家在安全生產執法工作中的技術支撐作用。根據《應急管理部關于嚴格規范安全生產執法行為的通知》(應急〔2025〕11號),省應急管理廳制定了《云南省應急管理系統安全生產執法專家管理辦法》,經2025年第6次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云南省應急管理系統
安全生產執法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應急管理系統安全生產執法專家(以下簡稱執法專家)管理,充分發揮專家在安全生產執法工作中的技術支撐作用,扎實推進嚴格精準規范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執法專家聘任與日常管理工作。有關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工貿等專門行業專家聘任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執法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為云南省應急管理系統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提供技術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四條 執法專家的聘任,堅持遵循公開公正、擇優聘任、動態管理、權責統一的原則。
第五條 執法專家的主要任務為協助全省應急管理部門依法監督檢查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標準情況,并協助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章 專家資格條件
第六條 執法專家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熱愛安全生產事業,堅持原則、作風正派、遵紀守法;
(二)熟悉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規范,具備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在本行業內具有較高影響力;
(三)擁有工程類或法學類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同時具備相應的專業類別高級技術職稱(含注冊安全工程師)或法律職業資格,且有5年以上安全生產相關行業領域的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經歷;
(四)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身體健康且能勝任委派任務的可放寬至65周歲;
(五)近3年內未被應急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或懲戒,無安全生產工作相關的不良記錄。
第七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任為執法專家:
(一)曾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開除公職或辭退的;
(二)有嚴重個人失信行為記錄的;
(三)與原用工單位存在勞動糾紛的;
(四)其他不適合從事執法專家工作情形的。
第三章 專家聘任程序
第八條 執法專家實行聘任制,按照“個人申報、單位推薦、資格審核、公示公告、聘任入庫”的步驟實施。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根據考核情況適時調整、補充入庫專家。
(一)個人申報。遵循自愿原則,個人填報《云南省應急管理系統安全生產執法專家申報表》,并提供身份、學歷、專業技術職稱等真實準確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單位推薦。各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對申報人員出具推薦意見;申報人已經退休的,可由原工作單位出具推薦意見;
(三)資格審核。綜合考量申報專家資格條件、專業背景、履職能力,本著擇優原則確定擬聘任專家名單;
(四)公示公告。通過省應急管理廳門戶網站,對擬聘任專家及相關資料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通過省應急管理廳門戶網站發布聘任公告;
(五)聘任入庫。由省應急管理廳頒發執法專家聘書,并將專家信息登記入庫。
第九條 對已經聘任為省應急管理廳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非煤礦山、工貿等專門行業專家庫的專家,直接列入執法專家庫,不再頒發執法專家聘書。
第十條 執法專家聘期為3年。聘期屆滿前3個月,有意愿繼續擔任專家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續聘申請,經省應急管理廳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審查同意后辦理續聘;超過聘期未申請續聘的,視為自動放棄專家資格。
第十一條 遇有緊急任務、特殊需求等情形時,若庫內專家不能滿足需求的,經分管執法工作的廳領導審核同意,可臨時聘用庫外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專家。
第四章 專家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執法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執行委派任務時,有權進入企業生產作業現場調查、調閱有關文件或技術資料、參加有關會議、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執行委派任務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有權向委派的應急管理部門提出合理化意見及建議;
(三)有權按相關規定獲得專家活動勞動報酬、交通、食宿補貼等保障。
第十三條 執法專家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服從省應急管理廳管理,嚴格遵守工作紀律,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
(二)認真貫徹國家及云南省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堅持原則,客觀、公正開展工作,嚴禁弄虛作假;
(三)嚴格執行相關標準規范,對委派工作過程和結果負責;
(四)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嚴禁泄露委派工作秘密和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商業秘密、技術秘密;
(五)未經批準,不得以省應急管理廳執法專家身份組織或參加任何商業活動,不得印制帶有“省應急管理廳執法專家”等字樣的個人名片。
第十四條 執法專家在履行職責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與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有近親屬關系的;
(二)與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經濟利益或業務關系的;
(三)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情形的。
第五章 專家管理
第十五條 省應急管理廳統一對執法專家進行全面管理,并建立專家庫;專家庫的日常組織和管理工作,由安全生產執法處負責,具體職責包括:
(一)承擔專家庫的建設、維護和運行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專家的聘任、審核、發證、考核、補充調整等工作;
(三)收集專家服務工作中相關意見建議,優化完善執法專家工作機制,適時向廳黨委報告專家使用與管理情況。
第十六條 建立專家退出機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對存在不良行為的,書面通知推薦單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省應急管理廳專家名義從事不正當活動的;
(二)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收受賄賂的;
(三)工作中降低標準、故意包庇、弄虛作假或與生產經營單位勾結串通,向委派的應急管理部門提供虛假報告或技術結論的;
(四)泄露工作秘密、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及其他不宜披露信息的;
(五)無特殊理由,一年內3次及以上不參與省應急管理廳委派工作任務的;
(六)因身體健康狀況、工作變動等原因,無法繼續從事專家工作的;
(七)應當回避未主動申請回避的;
(八)存在其他不宜繼續從事專家工作情形的。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執法處結合工作實際,適時組織執法專家參加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相關行業標準規范等業務知識培訓。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執法專家庫通過省應急管理廳門戶網站等平臺進行公示,市縣兩級應急管理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從庫中選聘。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應急管理廳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云南省應急管理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