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持證人員應當在持證項目的有效期屆滿1個月以前,向工作所在地或者戶籍(戶口或者居住證)所在地的發證機關提出復審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短胤N設備作業人員資格復審申請表》(1份);
(二)《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原件)。
第二十六條 滿足下列要求的,復審合格:
。ㄒ唬┠挲g不超過65周歲;
。ǘ┏肿C期間,無違章作業、未發生責任事故;
。ㄈ┏肿C期間,《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的聘用記錄中所從事持證項目的作業時間中斷未超過1年。
第三十條 特種設備焊接操作人員需按照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復審。
擴展資料:
根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4年復審一次。持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滿3個月前,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復審合格的,由發證部門在證書正本上簽章。
對在2年內無違規、違法等不良記錄,并按時參加安全培訓的,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延長復審期限。
復審不合格的應當重新參加考試。逾期未申請復審或考試不合格的,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予以注銷。
跨地區從業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可以向從業所在地的發證部門申請復審。


